泉州调查公司:监护权有争议怎么办
一、监护权有争议怎么办
当涉及到监护权引起的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法院将依据最能确保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作出裁决。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衡量各类相关因素,如监护人的经济能力、道德品质以及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情感联系等等。在处理此类争议的过程中,我们应全力以赴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争议,法院将会更加关注他们在教育和生活环境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人资格有哪些
监护人资格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父母都是其子女的合法监护人。然而,若双亲已逝世或者全部丧失承担监护责任的能力,此时监护人应依次为以下人员或机构:首先是祖父、祖母以及外祖父、外祖母;其次是兄弟姐妹;最后为其他有意担任监护职责的个人或团体。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例,通常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的主要角色将分别由各个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及子女等)承担,同时也包括其他近亲以及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职责的个人或团体。在此基础上,任何有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团体都需要得到被监护人所在居住地的居民自治委员会,村民自治委员会或相关民政部门的批准后,方能正式成为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条件是哪些
若监护人为达到严重危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如采取虐待或遗弃等恶劣行径;或是在监护过程中疏忽职守,甚至无法履行其应尽之责并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权委托他人代为执行,从而使被监护人处于生活困窘与危险的境地;又或是进一步采取了严重侵犯被监护人性益的行为时,均构成了法律上规定的“监护不当”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权有争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监护人的经济状况、品德、与被监护人的感情等。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争议,尤其会重视其教育、生活环境等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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